无权占有人的用益返还义务研究
作者:毕明宇
更新时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0条第一句中,仅对返还水果的规则进行了简单的规范,但对返还使用权益没有明确规定。归还这两个类似权益的规则应该是相同的。未经授权占有人使用权益和孳息返还的范围是现行规定中所有权益的返还,这与不当得利的一般规范和保护善意占有人的立法目的相冲突。通过对条款的合理解释,善意占有人和善意受让人返还的范围应当相同。同时,民法典没有规定在存在占有媒介关系时,未经授权的直接占用人和未经授权的间接占用人享有的用益物权应如何返还。这两类非法占有人的用益物权返还范围,应当通过对第460条第一句的有目的的限制性解释,以非法间接占有人的主观状态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