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信息披露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
作者:刘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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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证券法公约》对自愿性信息披露制度进行了规范,但自愿性信息披露中虚假陈述的责任制度仍不完善。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虚假陈述责任制度中应突出民事责任。一方面,法律法规应详细说明责任的构成要素,包括中介机构和董监主体的责任边界。在责任构成要素上,应建立更具可操作性的因果关系。另一方面,将基于合理预测和警告声明的信息作为自愿信息披露的豁免主体,避免投资者滥诉,实现保护投资者与鼓励自愿信息披露之间的平衡。
我国新《证券法公约》对自愿性信息披露制度进行了规范,但自愿性信息披露中虚假陈述的责任制度仍不完善。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虚假陈述责任制度中应突出民事责任。一方面,法律法规应详细说明责任的构成要素,包括中介机构和董监主体的责任边界。在责任构成要素上,应建立更具可操作性的因果关系。另一方面,将基于合理预测和警告声明的信息作为自愿信息披露的豁免主体,避免投资者滥诉,实现保护投资者与鼓励自愿信息披露之间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