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宇宙需要数字版权保护吗?——虚拟现实技术生成场景内容可版权性的视角

作者:胡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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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宇宙是一个基于数字技术的独立经济系统的虚拟世界。数字版权是元宇宙虚拟财产的一个重要方面。虚拟现实技术生成的场景内容的版权类似于元宇宙数字版权保护的权利基础。根据创作主体和创作来源的分类,虚拟现实技术生成的场景内容可分为人类新创作类型、完全再现类型、二次创作类型和虚拟人创作类型。前三种虚拟现实技术是通过人类的创造来生成场景内容的,它符合人类的智力成果,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可以以一定的形式表达,并受版权保护。虚拟人创造的内容不是人创造的,根据现有的著作权法,作品无法得到保护。然而,元宇宙中的人是虚拟人,虚拟人创造的内容符合作品的定义,应该受到版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