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控制性详细规划司法审查的模式与标准——以43份裁判文书作为分析样本

作者:聂帅钧
更新时间:

通过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行政诉讼案件的调查和梳理,可以发现,法院实际上已经对其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有两种比较明确的审查模式:《直接审查》和《附带审查》。根据“审查要素—审查标准”的分析框架,可以提炼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司法审查标准。其中,在主体要件中,以是否越权为判断标准。在事实要素中,通过利益衡量是否存在缺陷来验证事实认定的正确性。在程序要件上,以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为首要标准,辅以正当程序原则来填补漏洞。在内容要素上,以是否符合《上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技术标准》的要求来判断规划内容的合理性。遵循解释理论的路径,虽然可以利用行政诉讼的相关法律资源将控制性详细规划纳入司法审查范围,但这只是权宜之计。今后,我们必须采取立法路径,在《行政诉讼法》中增加专门章节,规定城市规划司法审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