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伤以下无过当规则”的反思与纠偏
作者:徐万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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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重伤以下无过当规则的规定,过度防卫只有在防卫行为造成严重伤害和死亡时才能构成。虽然这一规则可以解除自卫权,但它没有充分的理由。首先,重伤以下无过当规则的基础“重大损害=重大人身损害”的解释无法成立。第二,重伤以下无过当规则脱离了自卫的法律依据,不能从相关理论家同意的二元论、主观权利说和不法侵害人丧失法益需保护性说中推断出来。第三,重伤以下无过当规则将导致刑事政策中滥用私人暴力等负面影响。鉴于上述问题,我们应该重新解读重大损害的构成要素:就其范围而言,任何因防卫行为而对个人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都属于重大损害中的损害。就其程度而言,如果刑法禁止辩护行为造成的损害,则为重大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