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权力对知识产权的限制

作者:马忠法; 谢迪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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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权力对知识产权的限制既合法又有限。其合法性主要基于公共利益优先保护原则、国家主权原则和知识产权的弱自然权利属性。其限制主要基于人权保护、相称性和国家主权、独立与平等的原则。在公共权力限制知识产权的方式中,暂停保护知识产权的义务、国家没收知识产权、强制许可、全境禁令和出口管制是五种合法但有条件的限制,而强制放弃知识产权,强制出售知识产权和实施知识产权二次控制是三种不当限制。我国应完善知识产权国家征收制度和强制许可制度,增强公共权力限制知识产权的合法性,积极合理应对国外知识产权限制措施。